依据国家人防办《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处理规则》和《公民防空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讨,对《关于实施制式人防工程平常使用证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鲁防发〔2017〕16号)和《关于标准公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能方面的要求的告诉》(鲁防发〔2017〕12号)部分内容做修订。具体的细节内容告诉如下:
1.《关于实施制式人防工程平常使用证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鲁防发〔2017〕16号)榜首、二款兼并修订为:“一、人防工程平常使用证处理遵从属地处理准则。人防工程平常使用证处理的规模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分直接处理的防空地下室”。
2.《关于标准公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能方面的要求的告诉》(鲁防发〔2017〕12号)第三款第1条修改为:“1.甲类区域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能低于6B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能低于6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