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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来源:雷火竞技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2 15:44:36

  11.1.1 消防配电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灯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具有过负荷保护功能保护电器。

  1 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间(井)或消防设施机房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2 除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外,各防火分区内的其他消防设施可由设于该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井)或消防设施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或链式供电(附图 11.1.2)。当采用链式供电时需满足《民标》第 13.7.11-2 条的要求。其中,每台防排烟风机或其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机房内与消防设施相关的阀门、余压控制器等可由机房内的防排烟风机控制箱供电。

  3 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稳压泵、消防排烟窗、无机房消防电梯、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设施控制箱可安装在其服务设备附近的合适位置。

  11.1.3 当多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共用一组消防总配电箱时,至各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供电线路应选用与干线 共用地下室的多楼栋建筑,可按每栋楼设置总配电室。楼栋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超高层避难场所外的消防用电可由本楼栋总配电室供电。设于楼栋总配电室的消防总配电箱的电源应由变电所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11.1.5 相邻防火分区共用配电小间或消防设施机房时,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施可共用消防电源配电箱,至消防设施的线路应直接通过交界处的共用墙体进入相应防火分区,穿越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当消防电源配电箱设在电气竖井内时,其配出线路可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消防设施供电,允许供电楼层数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1.1.6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中设置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照明可由服务于本楼层的消防电源采取了专用回路供电,为其服务的加压风机可由加压风机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供电。

  11.1.7 火灾发生时,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保障其供电服务区域内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和为两个消防设施容量最大的相邻防火分区服务的其他消防设施的正常供电。

  11.2 消防线 建筑物内为带有消防设施供电的35kV、20kV 或 10kV的线缆,应釆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2.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及电能传输质量的要求;耐火线缆和矿物绝缘类线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1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专用水泵房的供电干线m 的民用建 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 950℃、180min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其他消防设施供电干线min 的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或耐火母线由消防双电源切换箱至消防设施控制箱(消防设施、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消防设施控制箱至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可选用耐火性能不低于750℃、90min 的耐火线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建规》第10.1.10 条的规定;《建规》第 10.1.10-3 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建筑物内除变电所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消防配电线路与

  11.2.4 高度 2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 2 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 2 个及以上弱电竖井。强弱电井各自其中的一个为专用竖井,分别供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敷设使用。当有困难只有 1 个弱电竖井时,强弱电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规》、

  11.3.2 下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且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消防应急照明: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2 在消防控制室服务范围内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11.3.3 当集中电源设置于防火分区交界处的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套集中电源,但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11.3.4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m2 的地上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应设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6 在办公大厅内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时,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 30m 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当疏 散出口上方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 20m 时, 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

  11.3.7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建筑等高大空间场所,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且不适合在上方装设疏散标志灯时,应在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或设置落地式疏散标志灯柱。

  11.3.8 火灾时无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水流指示间、报警阀间、钢瓶间等消防设施机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强、弱电井及配电小间可不设置消防备用照明。上述场所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由位于同一竖井内其它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11.3.10 在设有消防双电源切换箱的机房内设置备用照明时,备用照明可由该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采用正常灯具。当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满足《民标》第 6.2.2 条第 6 款要求时,消防控制室、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消防专用水泵房应设置照度不低于备用照明照度10%的由蓄电池供电的过渡照明灯。

  11.3.11 在不低于车道限高的条件下,汽车库、自行车库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于车道上方,并采用带箭头的方向标志;当在侧面墙、柱上设置时,应避开被车位遮挡视线的部位,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 1.0m。

  11.3.12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

  11.3.13 A级、B 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应设置正常电源失效时保证人员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电源可接入非消防电源。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 10%;有人值守机房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

  11.3.14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规格按安装高度选择。安装高度大于4.5m 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3.5m~4.5m 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 3.5m 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选择中型及以上的标志灯。

  2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附设的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活动设施。

  11.4.2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时,不视为吊顶内的可燃物。

  11.4.3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规划应结合业态及物业管理的需求确定。对整个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同使用的消防专用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施,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真实的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11.4.4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当建筑物内设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控制装置。

  11.4.5 当防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按照《火规》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对应的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启动的方式,满足《烟标》中对防排烟风机联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11.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电源线上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或穿越处的第一个探测器旁设置总线 冷冻站房、锅炉房、医院建筑净化空调机房、文博建筑珍品库专用的空调机房、数据中心精密空调专用机房等重要暖通机房,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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